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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酒駕修法的插曲--計程車禁業條款放寬!】

這陣子吵很兇的酒駕修法中,《道路交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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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酒駕修法的插曲--計程車禁業條款放寬!】

這陣子吵很兇的酒駕修法中,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修法剛剛三讀通過,裡面針對防治酒駕做了不少修正,今天先不談酒駕,談修法中也一併修改的「計程車禁業條款」!

■ 計程車禁業條款是什麼?

在本來的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中規定,曾經犯下故意殺人、搶劫等重罪的人,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。這是一種針對更生的資格限制,而且是最嚴重的限制,因為這類更生人永遠不可能再開計程車。

■ 現在改成什麼樣?

現在放寬了一些,規定只要只要服刑期滿後,12年內未再犯下重罪,就可重新執業。但是曾犯下強制性交、猥褻,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的更生人,仍是終身禁業。

■ 為什麼禁止?放寬又是為什麼?

本來禁止的原因,是為了維護乘客生命、身體及財產之安全,確保社會治安,建立計程車安全營運之優質環境,以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。在大法官釋字第584號中,多數意見認為終身禁業的手段是合憲的,只是要隨著社會治安之改進、犯罪預防制度之發展、有無其他侵害職業自由之較小替代措施等,適度檢討改進。

本來的條文有許多問題,比如這樣的作法完全忽略監獄的成效,認為出獄的人還是會再犯,所以終身禁業;或者是在大法官開調查會時也顯示,其實存在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在計程車內犯罪,這些方法業者其實可以做到等等。

而之所以本次放寬,交通部路政司科長朱大慶表示,交通部曾委託調查計程車駕駛犯重罪,出獄後12年,再犯率降為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,比率很低,所以把犯下部分罪名終身禁業的條款放寬。
(這個研究大家可以去找,交通部的網站上就有: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資格限制研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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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編本人是很慶幸這樣一個大大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法規可以修正,畢竟在制定刑事政策時,除了要注意是否有不合理的侵害基本權利外,有關的實證研究也是很重要的,本來的條文前面兩項都有問題,現在有了改進,總比什麼都不動還好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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